(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详细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投标限制。具体而言,这些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然而,当招标项目被划分为多个标段时,情况则有所不同。即使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它们也可以分别参加不同标段的投标。这一规定为具有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单位提供了参与不同标段投标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市场竞争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2)“相对控股”情形的认定标准
在判断是否存在“相对控股”关系时,应重点考虑是否具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这方面,可以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选任;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
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上述标准,综合考量投标人之间是否具有控股关系,从而确保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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