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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日期:2019-10-04 06:53  来源: 中国投标资质网  作者:罗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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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委托或依据法律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权都具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即使是在“全权代理”或者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受被代理人行为能力和法律允许代理事务范围的限制。代理权限的设定,除为使代理人明确代理事务外,也是在一定程序上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如果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则要对变更或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只要在招投标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便可以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招投标代理人可以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意志的前提下,运用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对代理的事务根据自己的判断、分析具体地实施代理行为。招投标代理的这一特征,可以将代理与居间、传达行为区别开来。居间行为是行为人为他人之间的交易提供机会或创造条件,只起媒介作用;传达行为是行为人将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不作添加和保留地传递给另一方当事人。居间人、传达人在作出行为时,都不参有自己的独立意思,也就不会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