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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日期:2019-10-04 06:51  来源: 中国投标资质网  作者:罗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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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设定权利、义务。如果招投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而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则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直接承担为被代理人设定的义务。代理的这一特征,可以将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区别开来。招投标代理和行纪在受一方委托与他人设立法律关系上有相同之处(有些国家把行纪视为间接代理),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行纪人比代理人承担更多的风险。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表明被代理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第三人通过一定方式了解被代理人即可。例如:售货员在商店向顾客出售商品,无需售货员说明被代理人是谁,顾客也会知道是商店而不是售货员在出售商品。